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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罐车到厂装货前,前一载信息和清洁凭证怎样衔接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4 更新时间:2026-09-24 | 点击量:0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覆盖容器条件和运输过程。对食品罐车而言,清洁不是仅在交车时完成一次的工作,而是需要随着实际承运批次持续记录。装货前准备好前一载信息、清洁资料和本次容器信息,能帮助发货方判断是否具备接收该车辆的条件。

官方条文参考(节选)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输食品品种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容器,且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

(二)有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三)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过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记录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准运证,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材料,其中照片应当包括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五)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收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明确收货查验要求,加强对承运方的查验。

收货方应当依法将重点液态食品卸载入库查验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运输记录及清洁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等,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承运方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

(二)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三)严格落实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四)不得覆盖、涂改容器编号和标识,随车携带与运输容器一致的运输容器证明,配合发货方、收货方开展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重点液态食品的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据实填写并留存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鼓励采用电子联单记录相关信息。

让清洁资料跟随实际容器流转

编辑建议在每次排车时先核对上一运输任务的结束状态,再核对本次食品品种及接货要求。对清洁资料应检查对应的是哪一个容器、何时完成、由谁实施、是否有异常说明。若资料只写车辆简称或手写一个车牌,而容器存在更换,就需要进一步补齐对应关系。

清洁工艺应按照适用标准、食品特点和设备说明制定,不宜用一套未经确认的方法处理所有食品残留。本文不列统一的清洗温度和消毒药剂配比,因为不同介质、密封材料及附件存在差异。涉及人员进入罐体时,还必须另行落实适用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要求,不能将普通冲洗理解为可以直接入罐。

车辆资料袋、调度记录和现场查验表宜保留一致的批次标识。交接人员发现记录中断、容器编号不符或清洁状态不明时,应先查清并按制度处理,再决定能否装运。对确有无需清洁条件的情形,也应依据适用规定和实际情况说明,不能为了减少等待而默认所有返程容器均无需清洁。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5号,2026年2月3日公布。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