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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罐车卸货验收别只核数量,容器证明与运输记录同样重要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4 更新时间:2026-09-24 | 点击量:0

食品罐车到达收货场所后,核对重量或数量只是交接的一部分。2026年准运管理办法对卸载入库查验作出专门规定,包括准运证、容器证明、标识、运输及清洁记录和铅封完整性。车辆配置与现场流程应共同支持这些查验工作。

官方条文参考(节选)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七条  申请准运证,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运输容器清单,运输容器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运输容器照片等材料,其中照片应当包括含有清晰完整喷涂标识的运输容器照片、含有清晰完整容器编号的运输容器照片等;

(五)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住所迁移但仍在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完成相应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准运证变更,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收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明确收货查验要求,加强对承运方的查验。

收货方应当依法将重点液态食品卸载入库查验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运输记录及清洁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等,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承运方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

(二)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三)严格落实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四)不得覆盖、涂改容器编号和标识,随车携带与运输容器一致的运输容器证明,配合发货方、收货方开展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重点液态食品的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据实填写并留存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鼓励采用电子联单记录相关信息。

把查验位置和卸料接口一起考虑

编辑建议收货单位在安排罐车进入作业区前,先明确谁负责单据核验、谁负责现场状态检查、出现异常由谁决定后续处置。若所有人员都认为另一岗位已经检查,实际工作容易只剩下称重和安排卸货。各项核对完成的时间及发现的问题,应按单位制度真实记录。

对车辆选型而言,可事先收集收货点的停车空间、接口位置、作业平台及人员通行条件。把这些信息反馈到方案中,有助于减少到场后临时搬移障碍或拼接不合适附件的情况。装卸接口的适配应依设备资料确认,不应仅凭外观相似强行连接。

遇到铅封破损、单据对应不清或清洁记录缺失,应启动既定的异常交接流程,保留发现时的状态,再与相关方核实。不要先完成卸载再补签正常记录。车队在合同沟通中提前了解各收货点的查验流程,也能把必要的等待、资料递交和异常联络安排计入真实运输计划。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5号,2026年2月3日公布。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