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车辆冲洗等场景与再生水利用密切相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出相关用途优先使用再生水。对洒水车、冲洗车使用单位而言,这意味着车辆配置和取水点规划应相互衔接,同时把再生水用途与污水排放管理分开核对。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编辑建议先向供水或管理单位确认可用水源、适用用途、取水位置、供应时段和水质相关要求,再据此安排车辆任务。不能把“再生水”理解为任意污水,也不能将用于特定市政作业的水源未经确认改作饮用或其他用途。车辆和水源的适配应有真实资料支撑。
采购沟通时,可提供取水口高度、接口资料、停车空间及正常等待情况,核对车辆补水方式是否适合。还应了解水质条件对泵、管路、喷嘴和过滤部件的适用要求,具体以设备技术资料为准。不宜只比较罐体容积,而忽略取水时间对每日有效作业时长的影响。
使用单位可按路线记录取水次数、正常等待时间和实际作业范围,识别是否存在长距离空驶。增加车辆或扩大罐体前,先分析取水点布局和任务衔接,有时流程安排能够解释效率不足的原因。涉及车辆载质量及道路通行条件,仍应按正式资料核验。
车辆冲洗产生的污水应按适用要求处理,不能因使用再生水就默认可以任意排放。水源领取、车辆使用和清洗排水属于不同环节,宜分别明确管理责任,形成清楚的作业记录。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公布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