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雪融冰装备属于应对公路雨雪冰冻影响的重要保障之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突发事件预案、物资储备、抢修调度和养护作业标志作出安排。车辆储备不能只统计台数,还需要确认配套器材、人员及进入路段的实际条件。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编辑建议将车辆分别记录为正常可用、检修中、缺少附件或需要进一步核查等状态,并注明更新时间。台账上有车,不代表该车当前能够执行任务;车辆能够行驶,也不代表其除雪或撒布装置已经完成检查。状态变化应及时传递到负责调度的岗位。
入冬准备可结合设备说明核对可更换附件、连接部位、操控功能和配套物资。不同装备适用工况存在差异,不宜把一类装置的能力扩大到全部冰雪路面。具体作业参数和方法应执行适用规程及专业方案,本文不提供可直接套用的速度或撒布量。
演练时可重点检查从接令、人员到位、器材装配到进入指定路段的过程,记录影响到场的真实环节。若车辆平时承担其他任务,还要核对转换配置所需的条件和时间,不能默认任何时候都可立即投入除雪。
任务完成后的检查应包括车辆、附属装置及消耗物资状态,并按说明开展清洁和维护。将归队检查结果反馈到储备台账,可避免下一次调度继续按任务前的状态使用车辆。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