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的掉落、遗洒或飘散物可能影响通行安全,需要依法及时报告和处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相关人员和管理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清障或清扫车辆投入任务前,应了解现场状况与物料性质,按统一安排选择合适的装备和处置方式。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编辑建议接到任务时确认位置、影响车道、目前采取的警示措施,以及已知物料信息。普通散落物、事故车辆和不明液体需要不同的判断,不能只按“道路有障碍”安排任意一辆作业车。物料性质不明时,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核实,不宜用设备试吸、试扫来判断是否适用。
车辆到场后,应先衔接现场管理安排,明确作业区域、人员分工和清理物去向。清障车辆具备拖移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未经确认处理所有事故车辆;道路清扫设备也有适用范围。具体任务应依据车辆技术资料、现场条件和专业方案安排。
采购沟通中,可将常见任务分为车辆拖移、散落物收集、道路清洁及器材保障,分别核对所需配置。对组合需求,要确认车辆结构和载质量能否支持,不宜只通过增加附件名称形成“全能”描述。
任务结束时,应由相应人员确认道路恢复和遗留问题,车辆自身也应完成状态检查。对无法在本次处理的事项,应明确移交和后续安排,避免车辆离开后信息中断。记录实际任务类别和结果,还可以帮助车队判断哪些配置使用频繁、哪些能力仍有缺口。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