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专用车辆前开展需求调查,有助于了解可获得的配置和后续使用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将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及耗材等列入可调查内容。采购单位可以据此把一次购车比较扩展到实际使用中需要持续投入的事项。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编辑建议先准备统一的调查提纲,说明实际任务、现场条件和希望核实的事项。对不同方案使用相同问题,有助于发现差异来自真实配置还是口径不同。面向市场主体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时,应依法落实调查对象数量和代表性要求,不能只收集单一产品的宣传资料。
后续保障方面,可了解常用易损件、正常维护项目、所需场地和服务支持方式。价格信息应记录日期、配置范围及包含事项,不能将不同版本、不同服务内容的报价直接比较。对尚无法确认的费用,应明确其不确定条件,而不是用零费用填入预算。
如果车辆需要配合现有设备使用,应提供接口与资料并核对适配。车辆本身性能满足要求,仍可能因场地、供能或配套器材不足而难以投入工作。需求调查形成的结论应能够支持采购文件和后续验收,避免仅把材料收集作为形式环节。
对于供应方提出的新方案,可以要求说明与既有工作方式相比需要增加哪些人员培训和配套条件。真实列出这些变化,才能判断方案是否适合使用单位,而不只是比较配置表上新增了多少功能名称。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公布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