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车辆的采购支出与长期使用成本并不相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相关项目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作出安排,涉及使用年限、安装调试、能源管理及废弃处置等内容。车辆比较需要统一条件,不能只用某一项费用较低就推定整体更经济。
以下为与本主题相关的条文原文,结合后文的车辆使用场景阅读;本文不将既有规定重新表述为今日新出台政策。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编辑建议明确比较期间、计划班次、预计任务和维护条件,再整理购置、投入使用准备、能源消耗、耗材、维修服务等项目。不同动力形式或上装配置的方案,应按相同任务假设进行比较,同时注明数据来自实测、报价还是估算,避免把不同可信程度的数据混在一起。
停机等待和备用安排也会影响使用组织,但不能随意编造一个损失金额。可先记录哪些任务需要备用车辆、服务承诺覆盖哪些故障,再由使用单位按真实业务评估。对未来价格、使用强度及残值等不确定因素,可以分别列出情景,不应给出没有依据的固定节省比例。
涉及后续配套采购时,应核对兼容性、替代性及价格条件。只看到当前附件价格,而忽略后续是否能获得适配部件,可能使长期比较失真。合同中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也应结合具体条款判断,不能把“有售后”简单折算为未来没有维修费用。
如需沟通相应专用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请提供用途、现场条件及车辆资料,以具体车型技术文件和约定配置核对适用性。
资料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公布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