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采购扩大运力的同时,也会增加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相关考核不能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简单替代。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首先应明确实际经营业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专用车生产、设备租赁和道路运输经营的管理边界并不完全一致,不能因为单位拥有一辆专用车,就直接套用所有道路运输企业的要求;属于适用范围的,则不能用岗位名称不同来回避应履行的职责。
确定适用范围后,宜核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并通过主管部门正式渠道了解办理要求。条文明确相关考核不得收费,企业不应将社会培训收费宣传直接理解为行政考核收费。是否购买额外培训服务,应与依法办理考核区分清楚,防止重复花费或误办无效材料。
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的内容应与实际业务相适应。例如采用罐式运输车辆时,需要组织核实货物类别与人员条件;开展冷藏运输时,需要协调车辆运行和货物保管;这些能力不能只从一张驾驶证上判断。企业应梳理岗位职责和报告关系,使现场人员知道出现问题由谁决策。
增加车辆后,建议检查管理人员是否仍能覆盖现有站点、班次和任务。制度中写了检查责任,但实际无人跟进,仍难以形成有效管理。可以按业务链梳理人员录用、派车、异常处置和资料保管的责任,避免各部门都认为问题已经由别的岗位处理。
内部工作评价应关注问题是否被发现和解决,而不是仅统计会议次数。对管理岗位变动、新增业务和制度更新,可安排针对性学习并保留必要记录。正式考核要求仍依主管部门发布的办法办理,本文的岗位梳理建议不作为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代表车辆销售方能代替企业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如需了解相关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沟通时请说明实际用途和使用条件,具体方案以对应车型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资料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6年修正文本,相关修改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