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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货物确需通过桥梁,车队如何落实许可中的通行要求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6 更新时间:2026-09-26 | 点击量:0

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相关规定对行驶方式以及已采取加固措施设施的协调提出要求。承运人应在出发前把桥梁节点纳入任务交底,不能只向驾驶员提供一条目的地导航。

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桥梁节点的任务交底与现场配合

路线材料中建议清楚标出需要特别关注的桥梁节点,以及许可和实施方案已明确的要求。驾驶员、护送人员与调度应使用同一版本,避免桥梁名称相近或方向不同造成误认。车辆实际轴荷和车货质量应与申报状态一致,不能临时加装附件后仍沿用原资料。

条文提出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执行时还要服从现场管理和具体方案,不能把这句话理解为驾驶员可以无视其他车辆或自行占用道路。需要交通组织配合的事项,应通过相应管理渠道落实,护送人员不应擅自赋予自己交通执法权限。

对于已经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设施,承运人应按规定提前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建议内部任务表明确通知责任人和反馈情况,而不是假定许可机关已替企业完成全部联络。设施措施完成、通过验收与当天现场具备通行条件,是需要衔接核实的不同事项。

接近节点时若发现前方拥堵、现场封闭或其他异常,应按现场要求处理,不能为了保持原定节奏强行驶入。具体停车、等待和再次起步安排,应结合道路条件和批准方案确定,避免车辆进入桥面后才开始临时联系有关单位。

运输结束后,可将实际通行情况与计划差异记录下来,供后续同类项目参考。但一次成功通行不代表今后任意重量或车组都可照搬,设施状态和装载方案变化时仍须重新核实。技术检测评定和行政许可应由相应主体依法实施。

如需了解相关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沟通时请说明实际用途和使用条件,具体方案以对应车型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资料依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