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性不仅取决于技术参数,也取决于参与人员是否依法回避。专用车辆采购过程中,发现相关利害关系时,应依据规定通过正式途径处理,不能用私下协商替代回避程序。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筹备采购活动时,宜向相关人员说明适用的回避事项,并由其按制度如实申报。过去任职、控股关系和特定亲属关系等有明确规定,不能简单以目前不在某单位工作就断定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判断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供应商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具体理由和能够支持的事实,通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正式提交。不要仅因评审结果不符合预期,就推断某位人员存在关联;也不能散布无证据的个人信息。材料应限于与申请相关的必要内容,避免把无关人员的隐私带入项目讨论。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询问并处理。不能将申请直接转给被申请人自行决定了结,也不应以项目紧急为由略过核实。内部记录宜反映收到时间、核实事项和处理结果,以便说明程序如何落实。
技术沟通仍应保持公开、公正的工作方式。采购人员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或误导性解释,代理人员也应遵守相应纪律。熟悉某类车辆技术,并不意味着可以在评审前向个别专家提示希望选择的供应商或产品。
项目完成后,回避相关资料可以按规定纳入采购档案,由授权人员管理。记录的目的在于证明程序和责任,不是形成对个人的公开评价。本文只梳理一般规则,具体是否构成利害关系及如何处理,应依据实际事实和适用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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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令,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