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销售服务热线:0722-3336886

专用车中标后提出重新看样,能否据此改变评审结果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6 更新时间:2026-09-26 | 点击量:0

专用车辆采购结束评审后,采购人可能希望进一步了解样品或生产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新评审及通过样品检测、供应商考察改变结果作出限制,应把评审程序与之后依法开展的履约核查分清楚。

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样品信息不能成为随意改选的依据

采购阶段需要样品或演示的,应当依法在采购文件及相应程序中明确,不能等评审结束后再临时增加决定中标人的测试。车辆功能复杂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已经公布的评审规则,让部分候选人额外接受未经规定的比较。

评审结论应基于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形成。采购人收到报告后,应依法履行确认和公告等事项,不宜因为内部人员突然偏好另一种外观或配置,就要求专家重新给分。确有依法需要处理的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保留相应书面材料。

中标后的交付核查与改变评审结果不是一回事。合同履约应检查供应商是否按约交付,发现不一致应依合同和法律处理;不能把验收名义作为重新选择供应商的手段。反过来,也不能以禁止随意改选为由拒绝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合同。

对使用单位来说,较稳妥的做法是在需求准备时把影响实际使用的功能和证据要求考虑充分。需要什么文件、如何说明符合性,应在适当阶段明确,避免中标后才发现核心需求没有被写进采购文件。后期的补充询问不能随意创造新的评审标准。

若项目中出现关于虚假材料、违法行为或评审错误的具体线索,应依适用规则向有权主体反映,不能以一次非正式参观结果替代法定处理。所有工作都应围绕真实事实和有效程序开展,防止把技术核查与主观改选混为一谈。

如需了解相关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沟通时请说明实际用途和使用条件,具体方案以对应车型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资料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令,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