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用车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有疑问,应根据事项性质采用相应程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区分询问答复、质疑及投诉相关要求,提出问题时应说明具体事项和依据,不能仅用“不合理”三个字代替事实。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准备材料时,先说明所涉及的项目、文件版本和具体条款,再描述认为存在的问题。若涉及车辆参数,应解释参数与实际需求的关系及证明依据,不能只附一份自己的产品资料就认定其他设置必然违法。技术判断与法律主张应分开表达,便于有权主体核实。
不同事项的起算节点不同,收到采购文件、某程序环节结束和结果公告期限届满等不能混为一个日期。实际提出质疑或投诉时,还须同时核对适用法律、具体管理办法和项目渠道,不能仅凭本文中节选的起算规则推算全部期限。
询问答复有规定的处理要求,超出代理权限的事项也有对应衔接方式。供应商应选择正式接收渠道并保留提交凭据,不宜把销售人员之间的聊天当作已经依法提出质疑。电话了解信息可以帮助沟通,但不能当然替代需要书面提交的程序。
质疑、投诉应有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投诉事项还受已质疑范围的限制。整理资料时应保持原始内容真实,不能拼接截屏、删去关键上下文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明。对无法确认的事实,应说明待核实之处,不把猜测写成已查明结论。
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事项,应由采购人依法处理合同签订或履行状态。参与各方不宜在问题尚待处理时私下约定绕过程序继续执行。最终结果应依有权机关和正式程序确定,车辆销售方的解释不能代替采购监管部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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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令,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