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作业车辆在非作业转场途中同样需要遵守道路通行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下陡坡、特殊路段速度以及禁止熄火或空挡滑行作出规定,车队不应以节油或赶进度为由提出与安全驾驶相冲突的要求。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制定转场路线时,可以提前识别长下坡、急弯和狭窄路段,了解现场交通限制及天气变化。路线说明应帮助驾驶员判断哪里需要提前准备,而不是只给出必须到达的时间。遇到道路施工或临时封闭,应按交通管理要求处理,不能为满足排班任意绕入不熟悉的坡道。
车辆出发前应按维护和使用要求确认制动等关键系统状态。具体检查内容、操作方式和允许工况,应依据对应车型说明及专业规程,不宜用通用文章给所有车辆指定同一挡位或制动操作。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不能寄希望于司机经验弥补设备缺陷。
条文明确禁止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企业在评估油耗时应排除诱导不安全操作的考核方式,不能以某次下坡耗油少就表扬不符合要求的驾驶。节约运营成本应建立在合法、安全的使用条件之上,而不是把车辆滑行能力当成无需动力控制的理由。
装载状态与车辆技术条件也需要准确交底。不同车辆携带的水、物料或设备会影响实际行驶状态,驾驶员应掌握本车情况。本文不将某种容积或总质量描述为适合全部山路,也不建议超出技术文件的装载安排。选车时应说明真实用途和道路环境,由相应人员核实。
发现连续路段给车辆操作带来较大困难时,车队可收集反馈并评估调整计划。车辆到达时间应允许合理的安全准备,不能要求司机以减少休息、抢行会车或使用违规方式弥补调度不足。复盘应同时查看路线、车辆和管理要求,避免只归责于一次驾驶动作。
如需了解相关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沟通时请说明实际用途和使用条件,具体方案以对应车型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资料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本),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