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建筑物由多个单位管理或使用时,消防车通道容易出现责任交叉。消防法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并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设施,车辆调度、物业管理和场地使用单位应形成清楚的协作安排,不能各自只管门前一段。
以下节选官方公开条文,供核对本主题涉及的要求;后文为结合专用车辆场景的编辑建议,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梳理责任时,建议从建筑物实际管理和使用关系出发,明确共用通道由谁日常查看、谁接收问题反馈、谁协调处理。不能只在协议中写“共同负责”,却没有任何人能处理临时堆物和车辆占道。不同单位的内部停车规定也应与消防通道要求衔接,避免相互矛盾。
园区安排物流、环卫和其他服务车辆时,应事先核实合法停靠区域。临时卸货、等待签收和设备检修,都不能成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理由。作业时间短也不意味着可以省略通道保障,尤其在多个单位同时收货时,更需要提前协调车辆到达和停放。
日常查看应关注实际畅通状态,而不仅是地面标识是否清晰。可移动障碍、临时施工和车辆停放变化,可能使原有通行安排失效。发现问题应按职责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宜仅拍照后长期留在工作群,直到有紧急需求才寻找责任人。
对需要改造出入口、调整停车区域或改变场地用途的事项,应依法核查是否影响消防技术要求。不能由车辆供应方仅凭车辆宽度推算通道合格,也不能将一辆车曾经通过作为长期符合要求的证明。有关设施条件应由相应专业和管理要求确定。
园区可保留责任约定、巡查问题及处理记录,便于人员变更后继续执行。记录的重点是问题是否解决,不是要求每个单位重复制作相同表格。清楚的统一管理能够让消防车辆通行保障成为日常工作,而不是突发事件中的临时协调。
如需了解相关车辆配置,可联系程力专用汽车,电话:0722-3336886。沟通时请说明实际用途和使用条件,具体方案以对应车型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为准。
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文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