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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终止,许可证与车队任务怎样收尾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8 更新时间:2026-09-28 | 点击量:0

单位决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时,需要处理许可告知、在途任务及车辆设备后续安排。不能只停止接单或把车辆转出,就认为相关责任已经全部结束。

先梳理存量任务,再办理终止事项

应将拟终止日期与现有合同、在途车辆和待交付任务逐项核对,按规定提前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无法继续履行的任务,应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协调,不擅自转交给无相应资质的承运方。

许可文件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车辆资产处置与运输许可处置是不同事项,不能将原单位许可证一并交给接车方使用。相关运输资料应按适用要求留存,并明确后续查询联系人。

车辆与设备转作其他用途前,应核实相应要求及限制,不能自行推定停业后即可运输普通货物。涉及专业安全事项时,应由具备能力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确认。

官方条文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本主题相关的官方条文节选。上文的现场管理建议用于理解和落实条文,不代替具体项目的许可条件、技术文件及主管部门要求;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3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做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将放射性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车辆及设备管理的标准和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和设备,确保专用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禁止专用车辆用于非放射性物品运输,但集装箱运输车(包括牵引车、挂车)、甩挂运输的牵引车以及运输放射性药品的专用车辆除外。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非放射性物品的,不得将放射性物品与非放射性物品混装。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并负相应责任。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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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6年修正文本),交通运输部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