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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变化,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

文章类目:行业资讯 | 发布日期:2026-09-28 更新时间:2026-09-28 | 点击量:0

跨省危险废物转移取得批准后,实际方案发生变化仍需核查是否满足原批准条件。增加数量、改变利用处置方式或更换接受人,不能仅在运输订单上修改后直接执行。

将变化事项与原批准内容逐一对照

应保留原申请和批准文件,并核对危险废物种类、转移数量、接受人及利用处置方式。属于办法规定需重新申请的情形,应依法办理,不能将多次运输拆开以掩盖总体变化。

批准有效期与接受人许可证状态也应共同检查。运输安排临近有效期时,应及时确认是否仍满足条件,不把订单签订日期当成整个转移活动的合法依据。

调度岗位应只依据已确认的合规方案安排车辆,变更尚在核实阶段时明确状态。本文不替代主管部门对具体申请的审查,也不承诺变更必然获批。

官方条文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本主题相关的官方条文节选。上文的现场管理建议用于理解和落实条文,不代替具体项目的许可条件、技术文件及主管部门要求;既有规定不作为今日新出台政策表述。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十条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五)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禁止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四)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三)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意向或者合同;

(四)危险废物移出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移出人应当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中提出拟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的申请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废物代码,重量(数量),移出人,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等信息。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但不得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移出人可以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在有效期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一)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

(二)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三)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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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依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公开文本。本文为官方信息整理与编辑解读,选型建议需结合实际车辆及使用条件。